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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法评丨最新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析

发布日期:2021-09-24 11:48:40   浏览量 :1297
发布日期:2021-09-24 11: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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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软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类型

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

三、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

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

五、我们的建议

结语



前言

近日,多家互联网企业反映未来或不能继续享受与软件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这一变化将对软件类企业的企业估值及财务模型产生巨大潜在影响,引起了相关软件企业和投资者的普遍关注1。其实,早在2021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已经发布《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下称“10号公告”),明确并细化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的条件,相应使得有关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也产生了一定变化。此外,近一两年来,国家有关部委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陆续进行了诸多调整。为便于相关企业和投资者了解上述调整与变化,本文对目前与软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梳理、分析,供读者参考。



与软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及后续细化政策,与软件企业相关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大类: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目前引起软件类企业和投资者普遍关注的,主要为与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和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相关的新出台政策(以下合称“新政策”)。下文将对新政策和与之对应的原有政策(以下合称“旧政策”)进行比对梳理。


旧政策

软件企业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重点软件企业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高新技术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新政策

软件企业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10号)

重点软件企业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10号);

《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高新技术企业

尚未有重大实质性变化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



适用条件


根据10号公告,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较之前有所变化,具体如下:


适用条件

具体内容

作为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设立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员工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核心技术

及研发费用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收入占比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知识产权

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企业生产环境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合规情况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新旧政策对比要点总结:


主营业务更加明确

新政策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增加了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的表述,概念更加清晰;并规定企业的设立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  企业职工条件变化

为符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要求,新政策由原来对专科以上学历职工占比的考量修改为对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职工占比的考量,企业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和聘用关系职工。同时,新政策提高了标准,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由原来的20%提升至25%。

★  研发费用占比提高

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由原来的6%提升至7%。

★  软件销售收入占比变化

首先,总体标准发生了变化。旧政策考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而新政策考量的是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同时,新政策规定占比由原来的50%提升至55%,其中自主开发占比由原来的40%提升至45%。

其次,具体标准及占比发生了变化。旧政策规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自主开发占比不低于30%;新政策删除了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收入的考量,并提升了标准,即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自主开发占比不低于40%。

★  自主知识产权规定更明确

新政策中规定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而旧政策仅简单规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



适用条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颁布的最新文件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见本文第二部分),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新旧政策对比要点总结:


★  实施分类判定

重点软件企业的三个选择条件,在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的基础上,区分不同领域进行分类判定。

★  规定研发费用占比

旧政策仅其中一个选择条件涉及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没有要求;而新政策三个选择条件都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

★  明确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旧政策考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新政策对收入的规定更明确、具体;其考量的是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


适用领域


新政策将重点软件领域分为九大类,每一大类下包括很多子项,领域划分更加明确、具体。希望适用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在重点软件领域内,并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子领域进行申请。九大领域具体包括:


1、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通用办公软件、固件(BIOS)、开发支撑软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处理软件。

2、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虚拟仿真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建筑信息模型(BIM)、产品数据管理(PDM)软件。

3、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制造运行管理(MOM)、调度优化系统(ORION)、先进控制系统(APC)、安全仪表系统(SIS)、可编程控制器(PLC)。

4、新兴技术软件:分布式计算、数据分析挖掘、可视化、数据采集清洗等大数据软件,人机交互、通用算法软件、基础算法库、工具链、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框架等人工智能软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软件,超级计算软件,区块链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软件,云管理软件,虚拟化软件。

5、信息安全软件: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密码算法、数据安全、安全测试等方面的软件。

6、重点行业应用软件:面向党政机关、国防、能源、交通、物流、通信、广电、医疗、建筑、制造业、应急、社保、农业、水利、教育、金融财税、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节能环保、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地理信息领域的专业应用软件。

7、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HEM)、企业资产管理(EA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运维综合保障管理(MRO)软件及相关云服务。

8、公有云服务软件:大型公有云IaaS、PaaS服务软件。

9、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交通监控设备、电子测量仪器、装备自动控制、电子医疗器械、计算机应用产品、终端设备等嵌入式软件及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相关软件。


税收征管


重点软件企业实行清单管理,企业可以参考上述重点软件企业条件和重点软件领域初步判断是否可以申请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申请列入清单管理。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底至4月中旬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企业可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相关税法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的,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



适用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之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适用条件

具体内容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设立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知识产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重点技术领域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员工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研发费用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收入占比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创新能力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合规情况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税收征管


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认定管理,企业对照上述高新技术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相关网站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我们的建议



调整研发战略


从新政策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较之前更加严格,较为突出的是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由原来的6%提升至7%,并对知识产权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条件也区分不同领域,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不同规定。可见,国家旨在不断鼓励软件技术领域创新,企业可以根据政策的最新标准和要求,积极调整研发战略,促进自身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争取享受到更多的政策红利。


注重清单管理


国家对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清单管理,企业可以对自身生产经营及研究开发是否符合条件进行预判,初步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进行系统填报,由相关部门最终决定是否符合重点软件企业条件。同时,重点软件领域较之前更加明确、具体,企业可以更清楚地定位自己所属的领域,减少了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因此,相关企业要及时进行预判,若认为符合条件则需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系统填报,以确保最终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


关注政策变化


目前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和重点软件企业条件都有了新的调整,标准更加符合新时期的特点和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的15%优惠税率政策和具体适用条件还未有变动。然而,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不排除国家未来修改相关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规定以适应发展新需要的可能性。因此,现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也需要顺应政策变化趋势,重视自主创新研发,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政策变化。


结 语 #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国家从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研究开发政策等多个领域共同发力,大力鼓励软件企业创新发展。企业响应政策号召、提升自身创新研发能力的同时,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享受政策红利。我们也会持续关注与软件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与读者分享。





1.财新网,https://economy.caixin.com/2021-08-11/101753991.html


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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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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