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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评丨减资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4-04-28 21:38:39   浏览量 :394
发布日期:2024-04-28 21: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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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一项重大修订是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需要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完成实缴,并且存量公司也适用该制度。这一修订引起了广泛关注,导致不少企业特别是注册资本明显过高的企业纷纷选择减资予以应对。笔者结合近期负责的一起国有企业减资项目,简要谈谈减资的操作流程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减资的一般程序




根据现行《公司法》及新《公司法》的规定,减资的一般程序如下:




减资的注意事项




01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公司计划减资的,一般先由董事会拟定减资方案,减资方案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减资的背景及目的、减资的金额、减资基准日、减资方式、减资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变化等。减资方案制定完成后,由董事会进行表决,由过半数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



02

股东会决议比例要求  



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减资方案后,将减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一般情况下,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是定向减资的,现行《公司法》未明确定向减资的决议比例,司法实践中有特别多数决及股东一致决两种观点,新《公司法》要求取得全体股东同意。鉴于新《公司法》即将实施,近期如计划定向减资的,建议应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此外,实务中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通常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才同意办理变更,因此从便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角度来说,也应尽量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法条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国有企业减资的,在董事会拟定减资方案和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前,还需履行前置审批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据此,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就减资事项取得其主管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批。以笔者负责的这起国有企业减资项目为例,在减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之前,需将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批准,审核批准材料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请示、董事会或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及其他必要的文件。重要子公司减资的,无需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但在减资完成后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报备事项备案表、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件等。



03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东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后,由董事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阶段,公司可考虑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梳理并出具审计报告,并将相应结果提供给债权人,避免债权人异议引起纠纷。如果是国有企业减资,且减资后导致原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特别是在定向减资情形下,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还需履行评估程序。



04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新《公司法》增加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的选项。公告的期限通常为四十五天。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债权人与公告的程序二者缺一不可,公司应合理确定债权人的范围。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至于债权尚未到期或者债权数额尚未明确,均不影响债权人的身份认定。如公司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导致债权人未能行使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诉请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5

根据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或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06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减资前公司的注册资本较大,登记机关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较低,登记机关很可能需要变更为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届时公司需要去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以笔者负责的这起减资项目为例,公司减资前的注册资本2亿元,登记机关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低于5000万元(不同城市的标准可能会有不同),登记机关变更为区级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需要去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由于不同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办理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及要求存在差异,如能提前关注到该问题并提前与相关机关充分沟通,将有助于后续变更材料的准备。



07

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因此,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08

减资的税务处理



公司减资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对未实缴出资部分进行减资,另一种是公司对已实缴部分进行减资。两种情形下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对未实缴出资部分进行减资

公司对未实缴出资部分进行减资的,无须向股东实际支付减资对价,而股东产生纳税义务的前提是股东取得资产或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公司对未实缴出资部分进行减资的,股东无需缴税。

举例来说:甲自然人和乙公司作为股东共同成立A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40%和60%,实缴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甲实缴20万元,乙公司实缴30万元。现A公司决定就未实缴出资部分进行减资,按持股比例,甲减资20万元,乙公司减资30万元。该种情形下,由于甲乙均未取得资产,均无需缴纳所得税。

(2)对已实缴出资部分进行减资

公司对已实缴出资进行减资的,又分为两种情形,如仅涉及减少实收资本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来说,通常都被认为是股东投资成本的收回,股东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而无须缴税。如减资涉及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则股东根据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类型的不同,分别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具体而言:

自然人股东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取得的股权转让收⼊、违约⾦、补偿⾦、赔偿⾦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额)及相关税费。

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其中投资收回部分无需缴税;股息所得部分如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交企业所得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接上述例子,甲自然人和乙公司作为股东共同成立A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40%和60%,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实缴40万元,乙公司实缴60万元。现A公司决定进行减资,减资时A公司未分配利润100万元,A公司决定减资100万元,其中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减少未分配利润50万元,按持股比例,甲减资40万元,乙公司减资60万元。其中甲减少注册资本20万元,取得利润分配20万元,甲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减少至20万元,确认财产转让所得2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0%)。乙公司减少注册资本30万元,取得利润分配30万元,乙公司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减少至30万元,确认股息所得30万元,由于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例子中,假设乙公司为非居民企业,且未在国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在国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收入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则乙公司取得的60万元减资款中,30万元为投资收回,无需缴税;30万元为股息所得,须按10%的预提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A公司进行代扣代缴。

此外,如果股东是合伙企业的,由于目前对于合伙企业减资或撤资的税务处理无明确的文件规定,主流观点认为合伙企业减资,其取得的被投企业资产,不区分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全部视同财产转让所得,从而并入合伙企业收入,个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5%-35%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09

其他注意事项  



(1)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被冻结后,公司能否减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司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若公司未报告即实施上述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被冻结后,公司需要减资的,应先向法院报告相关情况。通常情况下,法官在股权解冻前不会同意公司办理减资。此外,公司即便不报告法院而擅自作出减资决议,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环节也会遇到阻碍。工商系统中会有股权冻结的警示信息,在警示信息消除之前,无法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存在冻结情形的,无法实施减资程序。

(2)公司存在亏损情形的,能否减资?

无论是现行《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均未对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能否实施减资进行明确规定。由于《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进行利润分配,因此实践中存在许多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通过减资形式绕开利润分配规则,实现向股东分配财产的目的。尽管《公司法》并未规定减资需满足有可分配的利润或其他财务要求,但如果公司在亏损状态情况下实施减资且丧失了偿债能力的,司法实践中则存在减资决议被认定无效,股东需返还减资财产的风险。



结语




对于公司而言,在新《公司法》即将实施的背景下,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计划及股东的资金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减资来应对注册资本须5年实缴的规定。公司如计划实施减资的,应当注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特别需关注对债权人的通知、内部审批及工商变更等程序的注意事项,避免因不当减资产生的法律责任。




END


作者丨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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