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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计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1 08:52:13   来源 : 创新杭州    浏览量 :161
创新杭州 发布日期:2025-12-31 08: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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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科技计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科技计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实施绩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国家、省、市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思路。杭州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对科技计划与任务实施中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科技计划的行为规范、履职尽责情况、工作纪律等进行监督,强化科技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效能。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市科技计划包括由市级相关政策明确,经相关程序纳入市科技局管理的市重大科技计划、市基础研究计划、企业培育与能力建设计划、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计划等。

(四)主要原则。科技监督管理遵循“权责对等、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放管服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尊重科研规律,实施分类监督。


二、职责分工

(一)市科技局职责。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科技计划监督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监督、内部审计、绩效跟踪;负责建设和管理科技计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全流程在线监督、全过程留痕、全程可追溯。

(二)主管单位职责。[包括区、县(市)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市属高校院所、市级科创平台等]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对所推荐或归口管理的计划开展日常监督和过程管理;协同开展计划任务实施情况监督;汇总和报送计划任务实施情况报告,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完成规定任务、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参与或受委托组织科技计划任务绩效跟踪;对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承担单位职责。承担单位是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基于科技计划委托协议或任务书的要求,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制度,保障计划任务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绩效性;按市科技局、主管单位要求开展绩效评估、验收等工作;按规定执行管理和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及时完成整改。

(四)专家职责。参与科技计划监督、验收等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对签署的意见承担责任,并严格遵守回避、保密和廉洁纪律。


三、监督实施

(一)监督内容。计划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1.计划任务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2.计划任务实施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标志性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等情况;

3.计划任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资金拨付、支出合规性、预算执行进度等;

4.计划任务负责人、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5.计划任务管理各级部门、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6.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在计划任务评审、咨询、验收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7.计划任务变更调整、延期、终止、撤销等程序的合规性;

8.计划任务验收工作的规范性、验收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9.计划任务执行中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和科研安全规范的情况;

10.其他。

(二)监督方式。市科技局制定年度计划监督工作方案,明确监督的任务、时间、方式和要求。监督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1.日常监督。对计划任务承担单位的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

2.绩效监督。对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任务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对实施周期较长的项目,强化关键节点监督,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产出重大成果等进行研判。

3.现场监督。对重大项目的专家评审(网评除外)、项目验收以及其他有需要的科技创新活动,依照科技计划委托协议或任务书的约定,进行现场监督。

4.内部审计。通过内部审计方式,对计划任务组织实施、贯彻落实重大科技创新政策、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开展审计调查。

5.验收监督。对项目验收过程、验收结论等进行监督。

(三)关键环节监督。加强对科技咨询专家履职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以及廉洁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于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和使用、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论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和委托、项目验收等社会关注度高、风险性较强的环节,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有效管控风险。

(四)专业机构协同。必要时,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科技计划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五)数字信息技术应用。市科技局建设杭州科技大脑数字管理平台,建立健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全链条管理、全过程留痕、全程可追溯体系,利用大数据技术对项目关键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智能预警,提升主动发现和风险预警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涉密项目除外)。

(六)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按规定受理、登记、分类处理和有效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结果应用与处理

(一)结果反馈与应用。建立科技监督管理结果反馈和综合运用机制,监督结束后,及时形成监督报告,拟形成监督意见或整改要求并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后,按程序审定后及时反馈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收到监督意见或整改要求后,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对监督结果和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监督结果作为经费拨付、调整、后续支持、推荐申报上级项目以及相关单位改进内部管理、评价项目绩效的重要参考,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违规行为处理。对监督中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和《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处理。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力或处理违规行为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三)容错免责。尊重科研创新规律,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对于符合战略决策方向、符合科学决策程序、没有谋取个人私利、主动担当作为或实施自主创新等情况的主责单位及人员,出现偏差失误时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处理。对于因不可抗因素或高风险性出现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但任务实施单位和科研人员已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给予尽职免责。建立健全容错免责认定程序和标准。


五、监督纪律

(一)监督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履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守廉洁纪律。工作中须遵守监督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违规泄露或擅自使用科技计划任务相关信息。

(二)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或突出问题,须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置。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来源:资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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